申请:申请人需要向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提交相关申请材料。这些材料可能包括股东大会决议(即母公司决定设立分公司的文件,需要全体股东签字并加盖母公司公章)、分支机构负责人任命书(同样需要全体股东签字并加盖母公司公章)、母公司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正本复印件、税务登记证正本复印件、公司章程等。所有需要签字的部分都应由分支机构负责人签字和母公司加盖公章。
受理:窗口工作人员收到申请材料后,会在当场或者规定的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如果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办理机关会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内容。对于不属于受理范围的情况,会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审查:办理人员会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并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决定:办理机关负责人会根据审查意见签署审批结果。
备案:分公司经公司登记机关准予设立登记后,公司应在30日内持分公司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该分公司的备案手续。
此外,分公司注册后还需要进行税务登记,并按时进行税务申报以确保公司正常运营。同时,注意选择信誉度高、专业性强、服务范围广、价格合理的中介机构或咨询服务公司进行协助,以确保流程的顺利进行。
请注意,上述流程可能因实际情况和政策变化而有所不同,建议在具体操作前咨询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专业服务机构,以获取最新、最准确的信息。